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公平保障的原则,全市统一为: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分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两段,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过渡期内,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的比例暂由各辖市自行确定。
7.个人自付封顶。各辖市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封顶政策。过渡期内,个人自付封顶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8.大病医疗统筹。筹资标准由各地按收支平衡原则自行确定。凡大病统筹缴费满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超过统账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由大病统筹资金支付95%,个人支付5%。实行大病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大病统筹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最高限额5万元,每相差一年,最高限额即下降一万元。
9.自费医疗保障。全市统一建立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住院时的制度外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轨运行,全市实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筹资和居民及财政的筹资比例。
建立门诊统筹,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为简化政策,待遇分段应与统账保险一致,即分为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50000元以上至封顶线三段。补偿比例按基金收支情况可暂不统一,但在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应达到70%,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不低于城镇居民年收入的8倍。
建立居民医保(新农合)与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升级通道和接口。原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的居(农)民可自愿按规定补缴差额后转换成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转续前参保年限可以视同并连续计算为统账保龄。
在校学生除筹资外,补偿待遇政策与一般居民一致。
三、社会医疗救助
各辖市在对救助对象实行救助参保的基础上,将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运行。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利用信息系统实现“即医即助”。
四、离休人员医疗统筹
筹资标准和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全市统一执行:带★药品费用全部报销;抢救时目录外药品费用报销40%;乙类诊疗项目的个人先付比例由15%降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