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全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调整方案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全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调整方案
总体思路:按照全市“两基本一救助”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预算调剂、运行一体”的原则,采取设立过渡期的方法,到2011年底,实现全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12年,全面实现本市区域范围内的异地就医“一卡通”。
一、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按照“五险合一”的要求,将全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线;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过渡期内,灵活就业人群最低缴费基数由各地自行确定。
2.缴费比例。全市统一执行1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9%,个人2%;个人参保按11%的比例全部由个人缴费。
3.缴费年限。全市统一执行“男30年、女2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目前与此规定不一致的辖市应调整政策,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过渡到位。
4.个人账户。全市统一划入标准:在职人员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按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的6%划入。过渡期内,各地可根据基金收支平衡原则,自行确定个人账户划入的比例。
将个人账户分设为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各地可参照市区政策拓展二级账户使用功能。过渡期内,各地二级账户划入的标准可暂不同,但二级账户须可用于抵个人起付标准和个人先付费用,并实行“即时结算”。
5.起付标准。国发〔1998〕44号《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过渡期内,辖市可参照市区起付标准的比例,将固定值起付标准换算成适当比例。
6.保障待遇。按照“同城同待遇”的要求,统一各项待遇政策。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先从一级个人账户支付,用完后,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起付标准以内,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根据引导“小病在基层”的要求,按等级医院确定支付比例;过渡期内,各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各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