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主机托管、虚拟主机服务时,应检查申请人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不得为无证或未备案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五、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利用互联网站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
(一)在网站上设置专门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信息服务区,提供有偿浏览服务;
(二)在网站上发布或转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信息,招揽客户提供有偿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在网站上提供免费的股票、证券或期货品种推荐服务,招揽客户提供有偿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或为其营利活动创造条件;
(四)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五)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情形。
六、对经调查核实构成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违法情节较轻的,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将直接通知有关网站删除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信息。违法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将单独或者会同其他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可通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依法采取关闭网站、责令停止接入服务、吊销经营许可或注销备案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我省互联网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通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ICP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擅自提供互联网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或备案项目提供互联网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信息服务的;
(三)网站许可或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其他行为。
八、为了及时有效地打击互联网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将指定相关处室进行日常联系和工作协调,并在网站许可或备案信息查询、政策法规咨询、处理决定通报等方面相互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