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协助推荐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通知
(建稽函〔2011〕1067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根据安徽省《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要求,省政府已经向6个城市派驻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现继续组织开展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遴选推荐工作,请你们按照本通知要求(附件1)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于10月30日前将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名单及《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2)报省建设稽查局。
联系人:刘祁
电 话:0551-2670854
传 真:0551-2651126
邮 箱:liuqi56729@126.com
附件:1.关于推荐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人选的情况说明
2.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关于推荐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人选的情况说明
一、工作职责
安徽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派驻指定市、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实施规划督察工作的人员。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范、国家强制标准等,对城乡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以及发现、制止违反法定规划的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督查意见,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
督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乡规划的;
(二)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违反城乡规划或法定程序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提供土地使用权、审批工程设计、许可开工建设、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四)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二、工作方式
督查工作以组为单位,若干督察员为一组,设组长一名,每组负责一个或几个城市(风景区)。督察员开展工作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