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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1修订)

  (四)同一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150000元。
  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的提高,上述待遇支付水平相应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在校学生和居民子女,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患慢性肾衰竭、癌症特殊病种进行肾透析、治疗癌症的门诊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其他普通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在校学生和居民子女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执行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且可依据就近原则在市区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降低补偿比例。
  第四十七条 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三免”政策待遇的职工子女、在校学生,其门诊医疗费用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仍由原承担其医疗待遇的单位,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学生及职工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应不予报销其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外务工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的急诊医疗费用,可凭务工单位或当地村(居)委会外出务工证明,直接按规定报销,不降低报销比例。
  第四十九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及转诊登记制度。参保人员原则上应首先在本人所定点的医疗机构诊治,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本人所定点的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办理转诊登记时应严格坚持逐级转诊的原则。
  转诊至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在辖市(含丹徒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均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补偿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后予以补偿。
  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由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手续,并至本人所定点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其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补偿比例的50%予以补偿。未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自行至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不予补偿。
  急诊、抢救病人可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由家属等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至本人所定点的医疗机构补办转诊登记手续。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一节 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统筹

  第五十条 建立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统筹。
  第五十一条 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由个人缴纳。在职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5%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4元(缴纳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调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用人单位所属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所属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缴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退休金中代扣,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其他各类人员由本人直接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年度一并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资金。
  第五十二条 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发生的部分特殊医疗费用和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具体支付办法为: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安装的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等)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大病医疗统筹资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的缴费年限满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5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医疗统筹资金支付95%,个人支付5%;大病统筹金同一年度内支付不封顶。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最高限额50000元,每相差1年,最高限额即下降10000元。
  第五十三条 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筹集、管理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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