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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1修订)

  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国家规定年限的人员,须按其差额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后,其退休人员纳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录用新人员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 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统一办理;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由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按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逐级落实征缴;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代收;居民子女由负责其医疗待遇的父母所在单位代收;不在参保登记期间的刚出生婴儿可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单位缴纳。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按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10人以下)及其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含委托社会化管理机构管理的失业人员、自雇人员、其他人员,下同)以及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度结束前(12月25日)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二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存入财政专户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利率计息。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不适用本章条款。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划入全年额度:
  (一)45周岁以下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入;
  (二)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的6%划入。
  在职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缴费基数变动的,当年个人账户划入资金于年末进行清算,并于下一年年初一次性划入全年额度时予以统一结算调整。
  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申报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时,个人账户分别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缴费基数或全市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划入。新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一次性划入从参保起始月至本年底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分设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二级账户为上年度积累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其余为一级账户。
  个人账户的结余资金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城镇居民活期存款利率,年终予以结息并入个人账户,结转下年。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及转移、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一级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当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有结余的,可以支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健康体检费用、药品费用个人先付部分和诊疗项目费用个人先付部分。二级个人账户用于起付线以上的个人支付;参加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支付;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
  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参加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方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向市政府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迁移出本市的,应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确实无法转移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手续,可根据本人意愿划入其亲属等人的个人账户,或可支付其本人的医疗费用,支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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