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广东证监局的良好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办案,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局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案外人的各种说情,公平、公正地做好案件审理、听证工作,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认为本人处理案件时可能引起他人对案件公正处理产生合理怀疑。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不得私自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接触,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会见应当两人或两人以上。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或者案外人泄露案情、通风报信,或以其他方式泄露案件具体内容;
(三)泄露与案件审理、合议、报告及决定相关的内容或者其他工作秘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人员的声誉和影响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