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需要调整时将依法及时调整。
第五章 棉花市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棉花收购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收购棉花;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
(三)收购资金未落实收购棉花;
(四)扰乱棉花市场收购秩序;
(五)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
(六)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
(七)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二)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
(三)棉花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四)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
(六)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三十条 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核准登记。
第三十一条 棉花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棉花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交易规则;
(四)对市场参与者要有明确的行为规范;
(五)市场开办单位不得参与市场交易;
(六)市场交易的棉花必须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凭证包装标识;
(七)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交易商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等的监管,照章纳税、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