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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五)地(州、市、师)发展改革委更新改造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六)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2份);

  (七)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八)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决定受理申请的,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将组织资格认定机关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对作出授予棉花加工资格决定的,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证书》。对审查后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企业的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在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中所使用的文书格式和《资格证书》格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企业未经过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获得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收购(进厂)、加工棉花;

  (三)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

  (四)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挑拣、排除异性纤维;

  (五)成包棉花必须全部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

  (六)不得采取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在进行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时,按照“一证一厂”和“一证一线”的要求严格进行审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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