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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一)因质量违法或其他违法经营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企业已改正且履行处罚义务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半年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其他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一年半的;

  (三)出现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为,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四)因违法被撤销原棉花加工资格,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五)因违法经营棉花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按法定要求履行处罚义务的;

  (六)近两年在籽棉收购中,发生给农民“打白条”行为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第十条 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有关文书式样,可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www.xjdrc.gov.cn)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站(网址:www.bingtuan .gov.cn)下载。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纳入自治区(兵团)棉花加工生产设备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任务且通过自治区(兵团)验收小组验收,按新体制运行要求加工大包棉花并全部进行公证检验。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在每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受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受理期限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申请者申请棉花加工资格时须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材料(每项材料一式两份):

  (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原件2份);

  (二)企业法人证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三)原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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