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备符合技术要求和满足进厂籽棉质量检验及加工皮棉质量检验要求的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以及仪器检验室。其中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应符合GB/T 13786的规定或具备北窗光线,分级室、试轧室、仪器检验室面积须分别在12平方米以上,留样室面积须在5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样品架;
3、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纤维计量站检定或校验合格(包括电测器、衣分试轧机、水分探测仪、纤维尺、台称、衣分秤、天平、原棉杂质分析仪、气流仪等);
4、具有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液压打包机(生产厂家须有《全国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并配备自动取样、称重装置、条码信息系统、在线回潮测试仪等辅助设备,且运行正常,可满足仪器化公证检验对实验样品的要求;
5、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GB/T 18353-2008中的有关规定:锯齿轧花机须在96(含96)片以上,当加工回潮率为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台时皮棉加工量不低于800公斤;皮辊轧花机皮辊长度不低于1000毫米,台时皮棉加工量不低于100公斤。每条轧花生产线的皮棉加工量不低于每小时3200公斤。打包机台时加工量不低于每小时4000公斤,成包重量为227±10公斤。棉花包装应符合GB 6975的规定;
6、配备的文字标准、当年的品级实物标准和标准棉样数量应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定;
7、配备轧花工、打包工、取样员、检验员、信息管理员、专业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具有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每岗不得少于2人;
8、具备其他必要的质量保证条件。
(四)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棉区(指自治区农业部门认可,并经国家农业部核准的新增棉花种植面积5万亩以上的区域)需建设新的棉花加工企业,应持国家农业部的核准文件,由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再由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准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应持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不受理申请者提出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