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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自治区对棉花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对予以受理的申报企业进行棉花加工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授予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已获得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在改革过渡期内(2005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继续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原资格认定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书》,可在过渡期内继续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七条 自2005年9月1日起,已纳入自治区(兵团)棉花加工生产设备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任务,并经自治区(兵团)验收合格的棉花加工企业,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申报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由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向其颁发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证书》,同时收回自治区工商局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书》原件。过渡期结束后(自2010年9月1日起),原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书》自然失效。未获得自治区(兵团)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证书》的企业,不得再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二章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获得自治区工商局颁发且依然有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书》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所在地(州、市、师)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已纳入自治区(兵团)棉花加工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规划,并按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完成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液压打包机、条码信息系统、在线回潮测试装置等辅助设备更新改造任务,且全部进行大包型棉花公证检验的棉花加工企业。

  (三)具有自治区纤维检验局依法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并具有下列质量保证能力:

  1、具备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收购场地(专用水泥地坪或砖地不小于1000平方米)、籽棉堆放场地(不小于4800平方米)、皮棉堆放场地(不小于5000平方米)和保证棉花质量应具有的加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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