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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棉花加工,确保棉花质量,维护新疆棉花信誉和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棉花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加工”是指将籽棉加工成皮棉的工艺过程。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制度是指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条件,经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治区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是指《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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