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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2011)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镇政发〔2007〕117号)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1.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职人员(含个人单独参保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下同)退休时,其连续缴纳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累计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单独参保的由个人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或与退休前所在单位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的应由个人补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995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不间断的参保人员,其在1995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

  本市户籍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2004年1月1日起连续参保且其家庭成员全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达到70周岁时,个人不再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财政全额补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资产清算时,优先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在资产清算期间,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国家规定年限的人员,须按其差额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后,其退休人员纳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4.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职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缴费基数变动的,当年个人账户划入资金于年末进行清算,并于下一年年初一次性划入全年额度时予以统一结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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