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补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由政府安排资金补足(2011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标准为4305.6元,计入个人账户1723元,纳入社会统筹账户2582.6元)。
五、自2004年8月1日《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镇政发【2004】77号)实施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办法“前补缴费”或后延缴费:
(一)“前补缴费”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人申请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补缴;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不足支付的,由本人以历年领取的生活补助费补充缴纳,当累计达到个人账户初始建立核定数额时,被征地农民个人不再缴纳,剩余的不足部分,由政府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其中:2004年8月1日至2006年5月10日之间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按每前补一年缴纳1723元的标准缴费。
(二)从2006年5月10日起,按《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镇政发〔2006〕40号)规定,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前补缴费”应补缴的费用,由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补缴;不足支付的,由本人历年领取的生活补助费补充缴纳,当累计达到个人账户初始建立核定数额时,被征地农民个人不再缴纳;剩余的不足部分,由政府用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此次前补缴费年限与征地时折算前补缴费年限以及用个人账户资金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本意见规定“前补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失业或灵活就业时,可申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对应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后延缴费。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其个人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或余额发给本人,同时解除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六、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照镇江市《关于解决市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前补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全省统一规定标准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