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镇政发〔2011〕3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提高本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辖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情况核查和新增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户籍情况的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二、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1984年5月20日《镇江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未在劳动计划范围内被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具有本市市区(指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下同)户籍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本意见“被征地农民”范围:已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并按月享受退休金或养老金的;在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的;因出国定居或迁居外地等特殊情况,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解除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服刑劳教在押和外逃期间的被征地农民。

  三、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参加社会保险,在2011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照市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缴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参照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政府缴费补助。

  四、一次性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被征地农民以及因历次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1亩而被依法批准撤消村组的原农村居民,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从2011年12月31日起往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前补缴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