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和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市、县(市)应当将援藏资金预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履行规定程序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因项目实施规模在年度间调剂致使全省援藏资金年度总规模难以满足当年项目实施计划需要时,省财政及承担援藏资金筹措任务的设区市财政应当临时垫付调剂不足部分援藏资金,确保援藏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援藏资金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全省年度援藏资金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援藏资金计划应当按照对口援藏规划的安排和要求编列,重点用于保障和改善受援地区民生,包括改善受援地居民基本生活、支持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培养人才等方面。
第十条 援藏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那曲地区的财政预算,不得用于未列入对口援藏规划的项目。
第十一条 援藏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设计变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人工和材料价格变动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发生资金节余或超支的,应当按照资金计划编制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全额投资援藏项目如获中央财政、西藏自治区财政、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资金补助的,援藏资金按规定程序调整后可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援藏项目。
第四章 援藏资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 援藏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其中,每年3月1日前拨付我省当年援藏资金总量的50%,7月1日前拨付我省当年援藏资金剩余的50%。
第十四条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援藏资金转拨至那曲地区财政后,省援藏指挥部应当按照年度援藏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实施进度分批向那曲地区财政部门申领援藏资金。
第十五条 省援藏指挥部申领的援藏资金应根据需要拨付至项目单位或最终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