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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8)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报废,是指各单位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各单位报废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拟报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报废资产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3)报废汽车的,须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影印件,影印件需加盖公章。
  (4)报废房产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房屋建筑物拆除批复文件、补偿协议、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报损,是指各单位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拟报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盘亏或非正常损失资产明细表。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3)资产盘亏或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4)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5)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2)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死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3)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各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3)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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