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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七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各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一) 各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各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拟处置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具体负责的部门和人员。
  (3)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单位审议、决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5)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6)其他相关材料。
  (三) 事业单位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单位、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管理,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资产置换,是指各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各单位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拟置换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各单位审议、决定资产置换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3)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置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4)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
  (5)意向性置换协议。
  (6)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7)对方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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