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七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各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一) 各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各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拟处置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具体负责的部门和人员。
(3)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单位审议、决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5)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6)其他相关材料。
(三) 事业单位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单位、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管理,参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资产置换,是指各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各单位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拟置换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各单位审议、决定资产置换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3)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置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4)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
(5)意向性置换协议。
(6)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7)对方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