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将评估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一) 可以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1)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而移交的资产。
(3)因单位改变隶属关系,上划、下划的资产。
(4)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二) 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以下程序办理:
同部门、跨部门和跨级次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不论金额大小,由划出方行政事业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 各单位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各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
(3)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
(4)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一)各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二) 各单位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拟捐赠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捐赠单位关于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3)捐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以及捐赠交接程序。
(4)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5)意向性捐赠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