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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3)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意向书。
  (5)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
  (6)现有资产情况报告。
  (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六)事业单位在申请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1)申请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正式文件。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3)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
  (5)现有资产情况报告。
  (6)可行性论证报告。
  (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无需提供前款第五项资料。
  拟开办经济实体或者附属营业单位的,还应当报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任命书以及章程;利用国有资产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还应当报送相关意向书或者草签的合同。
  (七)各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收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各单位占有的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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