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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保障正常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 各单位配置资产,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相关技术要求,测算所需资金额度,明确资金来源,提出资产配置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位上年度固定资产决算以及单位年度产权登记资料等,对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进行核实,据实提出配置批复意见。
  (三)各单位依据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意见,向财政部门业务科室申请采购资金。同时可以将资产配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对没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意见的资产购置计划不准纳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正常经费支出。
  (四)各单位购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单位内部组织采购,合同订立、验收、付款及账务处理等。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购建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严禁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严禁对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确认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资产出库,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的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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