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国有资产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经办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递交任期内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清单。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离任。单位内部各部门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做好国有资产使用责任交接手续,此项工作由单位资产管理小组监督执行。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