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署办〔2011〕71号)
地直各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地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和《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