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报程序和实施步骤
(一)申报程序
行署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行署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按有关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1.申请。拟申报创建绿色矿山试点的企业,须填写地区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初审复核后,报行署国土资源局和行署环保局批准。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创建方案。行署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创建方案组织评审,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并最终授予“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企业”称号。
2.验收。矿山企业通过创建,经自查达到创建目标和考核指标后,向行署国土资源局提出绿色矿山验收申请,申请资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创建方案、创建工作总结、相关附图及照片等。行署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到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由专家组依据《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考评指标体系指标权重及分数设置》(附件1)打分合格后,形成书面意见报行署批准。
3.命名。经批准的绿色矿山,在主流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行署命名为“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4.推荐。获得地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由行署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绿色矿山评选。
5.复查。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3年,3年期满前6个月,矿山企业可直接向行署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申请资料包括复查申请报告、有效期内绿色矿山保持工作情况汇报。由行署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再顺延3年;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绿色矿山称号。
(二)实施步骤
l.准备动员阶段(20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
认真学习《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这一重点,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广泛深入宣传报道,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2.试点启动阶段(20l1年10月l日至201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