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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大署办〔201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古莲河露天煤矿:
  《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已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大兴安岭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力推进大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建设进程,实现我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全面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发展绿色矿业,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及《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方针。坚持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以矿山企业为主体,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以建设绿色矿山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坚持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构建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者有机协调统一,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树立科学发展观,创新体制机制,做到开发与环保并重,保护与保障双赢,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依托专业队伍的技术优势,强化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为绿色矿山建设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是坚持科技创新的原则。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绿色矿业经济发展,积极倡导矿山企业依靠科技创新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业健康良性发展。
  四是坚持政策激励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制定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政策层面的激励措施,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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