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定期收集整理土地税收征收情况、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
5. 对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只能用于征税目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 在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及土地登记过程中,对按规定提交完税(免税)凭证或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方可发放有关批文和证照;
2. 每季定期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
(三)城乡住房建设部门职责:
1. 在房屋权属转移审核过程中,对按规定提交完税(免税)凭证或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方可办理权属转移证照;
2. 每季定期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
(四)财政部门职责:
组织落实好各项工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收集汇总各级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监察部门职责:
参与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先税后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审计部门职责:
负责审计土地类税收的征收入库情况。
三、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税务、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建设、财政、监察、审计、法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土地税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和制约税源管控、税款征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二)建立涉税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税务、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建设、财政、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部门协作、信息共享、涉税提示、先税后证”的土地管理涉税信息交流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参考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建设等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建设等部门对按规定提交完税(免税)凭证或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各类批文和证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制定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的办法和措施,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并以联合发文形式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