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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及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列举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20000-50000元人民币;对举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0000-20000元人民币;对举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10000元人民币;对举报一般事故的奖励1000-5000元人民币;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2000元人民币;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500-800元人民币;

  (三)对举报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洛政通〔2011〕7号)有关规定执行,视举报情况奖励100000-2000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在事故报告规定时限内的;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的;

  (四)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五)无法联系的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七)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 对同一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属于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者;属于多人联名举报的,按1人次进行奖励,由牵头者提出分配方案,共同领取奖金。对同一份举报材料中同时举报多起违法案件的,按照查证属实的违法案件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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