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严格查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矿商贸企业、水陆交通、建筑施工、公共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及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全面宣传本办法,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工矿商贸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公布举报方式,鼓励和支持群众监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