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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市街道社区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养老服务、医护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开发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保证每个街道、社区至少选聘两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3、实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录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编制空缺人员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报考。
  4、引导高校毕业生向基层和贫困地区流动。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规模,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
  (二)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加强创业教育。采取创业论坛、创业大讲堂、创业先进事迹报告会、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形式,丰富高校毕业生创业知识和创业经验,积极投身创业。
  6、开展创业培训。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根据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参与面要达到100%。
  7、强化以小额贷款为重点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扶持。将高校毕业生小额贷款额度扩大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创新小额贷款担保模式,可以商业用房、商铺及由第三人提供以上资产依法申请抵押贷款。
  8、构建高校毕业生创业“绿色通道”。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论证推介、融资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高校毕业生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毕业2年以内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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