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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佳木斯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千方百计做好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大投入,健全机制,多措并举,构建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年帮扶10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创业带动就业3000人;开展高校毕业生免费创业培训2000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参与面达到100%;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6000人,参加技能培训达到85%以上,75%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帮助 1000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及时援助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确保出现一人,援助一人,就业一人,动态为零;201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2007年以后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发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企业招用零就业、低保等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2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政策,按每个担保人最高担保额5万元标准执行,每户企业最高额度为200万元,并享受财政贴息;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由市人才服务局代办相关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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