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 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
  (二) 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三) 应急预案的启动或演练过程中发现问题和不足;
  (四)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

  第二十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适时发出预警。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级别分类,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预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认属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刻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调动全市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告省政府请求支援。
  第二十二条 市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几个部门职责,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市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决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