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并邀请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条 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制定单位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权利的,应当依法规定,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应急预案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二条 市和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市和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政府审定。审议通过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前15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