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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
  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当地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
  (五)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六)内容完整,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七)具有实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测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标准、预测和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原则上按四级启动响应预案),信息共享和处理,指挥与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群众的安全保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后果评估,新闻发布等;
  (五)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法制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公共设施、科技支撑、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保障等;
  (六)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报告、恢复重建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宣教培训、应急预案演练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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