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
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当地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
(五)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六)内容完整,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七)具有实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测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标准、预测和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原则上按四级启动响应预案),信息共享和处理,指挥与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群众的安全保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后果评估,新闻发布等;
(五)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法制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公共设施、科技支撑、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保障等;
(六)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报告、恢复重建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宣教培训、应急预案演练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标准化格式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