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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佳木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行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县(市)区,市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六条 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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