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规范管理,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教研机构建设。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科研力量,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人员,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教研机构为支撑、示范性幼儿园为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主体的管理指导机制,完善市、县(市)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网络。
2、完善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对批准设立的幼儿园,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在教师资质、人员流动、工资待遇、教育教学、收费标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方面实行动态监管。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要严格审批,加强监督管理,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要遵循“规范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重点把好安全、卫生和质量关。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及时为其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能保障幼儿安全和达到基本保育教育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2012年7月底前,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全部撤销,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完成向1至3年制幼儿园过渡,过渡不合格的,要坚决撤销。各类幼儿园招生不得与小学入学挂钩。
3、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和安保设施,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严防幼儿园食物中毒、火灾、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幼儿通勤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幼儿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
4、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收费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等。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乱收费进行坚决查处。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1、坚持科学保教。全面贯彻落实国家《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园学习与发展指南》有关精神,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建立科学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实现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依托示范性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健全城乡教研指导网络,推进幼儿园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