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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2、扶持与规范民办幼儿园。制定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依法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民间投资举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享受免费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经报备并公示收取的保教费免征营业税;对民办幼儿园的房屋租赁综合税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保障民办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维护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评定、职称认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待遇。
  3、合理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民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等方式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恢复使用性质和用途。
  4、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县(市)区要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完善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制度。政府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方式应参照乡镇中心校,落实独立法人地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举办分园或办学点,支持利用村小富余校舍改建幼儿园(点),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创造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入园。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加大对学前教育投入。
  1、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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