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剿战役任务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措施、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一)辖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督促检查部门、行业、乡镇履行清剿火患战役职责;组织部门、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清剿火患”行动进行检查考评。
(二)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清剿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对开展工作不力导致清剿工作不能顺利完成,从而引发较大火灾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五)市民政局:负责对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火灾隐患的清剿,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六)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公共客运、风景园林等城镇建设系统火灾隐患的清剿,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节能保温工程建设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对影剧院、歌舞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的清剿,督促指导市属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和广电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新闻媒体开辟消防宣传专栏,加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的消防违法违章案例,“119”消防宣传周期间,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八)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场所火灾隐患的清剿,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九)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直属单位及直接负责管理的公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宅火灾隐患的清剿,协助指导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