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直接设立的蔬菜类平价直销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超市便利店设立的蔬菜类平价专营区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大型超市内设立的蔬菜类平价专营区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以集贸市场形式设立的蔬菜类平价集贸市场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二)政府验收

  对我市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平价商店,由市价格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会同各辖市(区)价格部门,对申报的企业进行验收。验收中,既要严格对照资质条件,还要兼顾网点布局,以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通过验收符合蔬菜类平价商店建设要求的企业,要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统一制作、挂放“平价直销店(蔬菜类)、平价超市(蔬菜类)、平价集贸市场(蔬菜类)”的牌子。

  四、明确责任

  对通过政府部门验收的平价商店,明确双方的责任。

  (一)政府的责任:

  1.实行绿色通道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道路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对进入平价商店销售的运输(配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费发放特别通行证,允许日夜通行和停靠。

  2.实行价费优惠政策。清理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在职权范围内适当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对平价商店及冷藏设施的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用电实行工业用电价格。

  3.实行资金补贴政策。对市价格部门统一挂牌的平价商店,如经省考核验收小组验收通过,省将实行一次性开办补贴。当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

  (二)企业的责任:

  1.平价商店经营的蔬菜实行目录管理,由市物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品种目录,并根据季节不同适时调整品种目录。平价直销店和平价超市蔬菜目录品种分别不少于15个,平价集贸市场蔬菜目录品种不少于20个。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2.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地产蔬菜零售价格低于周边市场同品种平均零售价格的15%以上,经营的外地蔬菜零售价格略低于周边市场平均零售价格水平。超市专营区每天还须提供不少于5个1元以下蔬菜品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