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我市各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民营医疗机构参与,保证民营医疗机构的入选比例与其服务量相适应。
(十六)加强部门协调,全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各级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积极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确保民营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四、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十七)鼓励现有民营医院做大、做强,与省内外积极合作创建高水平医疗机构,引入先进管理模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
(十八) 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坚持正确办医方向。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医方向和宗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理顺医院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患者、投资者、医护人员、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依法诚信服务理念。
(十九)建立民营医疗机构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考核评审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医德医风和诚信服务考核制度。实行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机构管理评价标准。
(二十)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要把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民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民营医疗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财务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积极引导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民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政府交办的预防保健、卫生支农、卫生救援等公益性服务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意外情况时,民营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指挥。
(二十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入社会行业组织。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加入各种学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规范经营、诚信办院意识,全面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二十三)平等看待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在政策、人才、资金、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给予民营医院同等待遇,切实改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真正靠医疗质量赢得竞争,诚信服务赢得发展。
(二十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各项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民营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