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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2011年7月19日)

  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快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我市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现就有序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加强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方便群众就医原则,引导民营资本理性进入我市医疗市场;坚持公平待遇、同等准入、优化投资环境原则,加大民营医疗机构扶持力度; 坚持严格准入标准、改进医德医风、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原则,提高民营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带动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发展。
  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营医疗机构
  (一)修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预留空间。在同等资金、技术条件下,优先批准设置民营医疗机构。
  (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
  (三)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大型、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资源供给短缺的市场,鼓励兴办康复、骨伤、老年病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放开对中医一技之长诊所和牙科镶复诊所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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