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11]2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