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刘维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杜政发〔2011〕21号)
县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实施旧城区改建,依据县建设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杜村镇[2011]11)号文件,拟占用刘维杰个人用地。(具体地块为烟筒屯镇内东至双烟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税务家属楼,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经县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刘维杰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证号为08-04-01-942。
二、以上土地权利人,待动迁办与动迁户签定安置补偿协议时,交回其土地使用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注销土地证书及其它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