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对餐饮服务单位外购及自酿或调配的酒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和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罚。
4、严格进出口环节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强化酒类进口监管。严厉打击酒类走私行为,规范进口酒类申报,充实价格信息等资料,查处原产地瞒骗等不法行为。加强监督检验和标签核对,对检验不合格、标签不规范的产品依法采取监督销毁、退运、技术整改等处理措施。对从事酒类进口业务的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资质要求,督促进口酒收货人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加强酒类出口企业备案管理,严格监督检验和产地核查,防止不合格酒类产品出口。
5、强化重点部位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专营店、批发市场、酒吧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严厉查处小酒坊外进原酒进行勾兑的行为,小酒坊必须保持传统生产工艺,对无证照的小酒坊坚决取缔。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以加工小作坊的名义,在销售点对外进原酒进行勾兑销售的行为,对此类经销店要坚决予以取缔。各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监督巡查,切实防止其成为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集散地。
(二)加强检验检测和监测,健全追溯体系
1、加强检验检测。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味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要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严格落实随机抽检制度;同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对白酒、葡萄酒等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氨基甲酸乙酯、生物胺等物质的风险监测。
3、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各环节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酒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以白酒和葡萄酒、果酒、啤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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