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其它突出贡献的友好人士。
第五章 评选原则
第七条 评选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评选。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管理评选工作。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外侨办主任担任,委员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商务局、卫生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下设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外侨办,市政府外侨办主任兼任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七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委员会每年适时组织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等单位自下而上研究申报本辖区、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条 申报单位要根据要求,认真填写《黄河友谊奖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相关材料,并及时报市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办公室依据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市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察两部分。评审合格的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被授予河南省黄河友谊奖的,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黄河友谊奖证书及奖章。
第十三条 对获奖的外国专家、国际友人、华人华侨、港澳人士的宣传报道,应遵循实事求是,内外有别的原则,事先征求获奖者本人、聘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不同意公开身份、事迹的获奖者,原则上不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对同意公开身份、事迹的获奖者,要大力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可协调相关媒体进行专题访谈,以表彰他们对郑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已获得过黄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国际友人、华人华侨、港澳人士,原则上不再参加该奖项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