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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尚未参保企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其参保的同时可一并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多、费用支出高的企业除按规定参保缴费外,再按并人社发〔2010〕48号文件有关规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筹集资金。

  3.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关闭破产企业在关闭破产时已按规定预提工伤费用的,将预提工伤费用余额上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后,其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资金不足部分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关闭破产企业在关闭破产时未按规定预提工伤费用的,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适当补助。

  4.通过以上筹资渠道筹资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金需求的,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五年后有资金缺口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二)资金拨付与上缴。市级财政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后,一个月内拨付市工伤保险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市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趸缴资金原则上由企业在老工伤纳入前上缴完成,资金困难企业也可在将老工伤先行纳入的同时,与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分期缴纳。

  三、实施步骤

  (一)5月底前,各县(市、区)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于5月底前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备案。

  (二)4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登记工作;5月1日起,按照规定核定并支付待遇。

  (三)11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登记工作。从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核定支付待遇。

  (四)各县(市、区)于5月5日前和12月5日前,分两次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企业户数、老工伤人员数、工伤保险基金调剂数、企业趸缴数(分年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数)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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