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纳入人员范围和待遇支付项目
(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人员范围
在企业参保前和在国有和集体关闭破产企业发生工伤,相关待遇仍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人员。
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一至四级(国有和集体关闭破产企业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生活护理费(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伤人员护理费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企业支付部分);
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晋劳社养〔2002〕310号文件规定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只纳入企业支付部分);
4.因旧伤复发、医疗依赖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费用;
5.纳入管理后新发生符合基金支付规定范围的其它待遇。
二、资金筹集和拨付
(一)资金筹集
1.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企业参保以来缴费贡献率〔(缴纳工伤保险费额-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额〕不足20%的,除按规定正常缴费外,再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太原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并人社发〔2010〕48号)有关规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