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申请报告;
(二)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近两年会计报表;
(四)单位拥有或享有独占权的核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单位获得国家、省、市级R&D机构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人员花名册(超过100人的单位,只列科技人员及专职R&D人员;高等院校只列与军工科研生产项目有关的人员)(可在现场审核时提供);
(七)其他反映单位某方面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新产品鉴定证书、原材料来源证明及产品质量第三方检测报告、单位及产品认证证书、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列入省部级以上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牵头起草的行业以上标准、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
环境保护法证明、有效纳税证明、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经申报单位按照补正通知补正申请材料的,省国防科工办应当予以受理并组织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通知补正。
第十五条 对通过初评的申请,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书面评审。评审专家组在评审后提出推荐入围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入围名单,确定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现场审核名单,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现场审核结果确定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候选名单,在全省国防军工系统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广东省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由省国防科工办颁发证书和牌匾,发文通报全省国防军工单位,并抄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和解放军总装备部。
第四章 政策支持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经认定的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将在政策、信息、服务和省级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