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机构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
第八条 申报骨干单位或重点培育单位的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数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达10%以上;
(二)申报骨干单位的企业总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同时近两年军品平均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
(三)申报重点培育单位的企业单位总资产达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同时近两年军品平均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申报骨干单位或重点培育单位的事业单位必须具备较完善的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备、设施,用于军品科研配套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骨干单位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所属行业领域处于国内乃至国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申报重点培育单位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所属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成长性或带动潜力,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第十条 至少拥有一项所在领域核心发明专利或其独占许可权,整体技术水平居行业领先。
企业单位设有R&D机构和相应的技术先进的研究开发设施,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近两年企业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达3%以上(教育类事业单位除外)。
第十一条 申报骨干单位的企业单位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稳健,近两年连续盈利,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
申报重点培育单位的企业单位近两年经营业绩呈快速上升势头。
申报骨干单位或重点培养单位的事业单位有两项以上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安全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