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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的管理办法
(2011年8月28日 粤科工办〔20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防军工骨干单位(以下简称“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培育单位”)的认定工作,发挥其在我省国防军工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促进国防科技产业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是指对符合本办法所列申报条件的,并且在我省国防军工行业中自主创新能力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认定。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事业法人资格,从事国防军工行业的单位申报和认定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按照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坚持经济指标与创新能力相结合,坚持现阶段竞争力与国防战略需求、市场发展潜力优势相结合。骨干单位的遴选侧重于在行业领域的领先地位和带动作用,重点培育单位的遴选侧重于国防战略需求和发展潜力优势。

  第五条 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实施本办法的组织协调、申报认定与监督管理。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在广东省境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资格,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并取得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企业单位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能力和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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